中智伟业资讯丨国央企从事成品油贸易,要特别注意!

2008年底国家实施了燃料油的税费改革,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根据通知的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油币资讯。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随着税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发现部分石油炼化企业通过商贸企业参与变票、过票,将应税消费税油品(成品油)采取变更发票名称的方式,以非应税消费税产品(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油币资讯。如此一来,石油炼化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应当缴纳的消费税,而且其取得及向外开具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用于抵扣消费税税款。变票交易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消费税的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双重流失。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央企进入到石化行业,从事成品油贸易油币资讯

但成品油贸易里面的“猫腻”可谓“多如牛毛”

很多炼厂、贸易公司都难以抵挡这一巨大的利益诱惑

在精心设计的迷局中油币资讯,很多企业稍不注意就被动成为其“帮凶”

本文以还原事实案例的形式,希望大家能在该案例中看到风险,规避风险油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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